女職工產假可休98天,比原來增加8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可休42天;未參加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據了解,目前全國女職工有1.02億人。《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產假規定 90天延長至98天
《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之前規定為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及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孕期 禁忌從事勞動范圍擴大
《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
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違反上述規定的,可處用人單位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生育津貼 未參加生育保險,由單位支付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