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補償金。
本案中,醫院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單方面終止與張先生的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醫院因不想支付賠償金,又讓他回來工作,這取決于張先生的態度,張先生想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不想繼續履行合同,則仍可以要求醫院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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