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濱江法院審理一起員工跳槽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
小杰30多歲,去年3月1日和某生物技術公司簽訂《勞動合同》,5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附件《職工競業禁止協議》。協議中約定:不論因何種原因離職,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在相同或相近行業以及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為此,每月有3000元競業禁止補償費。
今年2月3日,小沈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老東家就把他給告了,理由小杰加盟的新東家,和自己有競爭關系,要求小杰賠償違約金,薪酬總額的3倍即33萬,并且和現在公司解約。原單位還說:“如果小杰能回來,或者去別的小藥廠,公司就不告了!
小杰覺得,現在到新公司干的事和原來完全不一樣。以前他做的是“隔離器”(一種為藥物生產提供無菌環境的設備)檢驗,并非核心技術人員,而現在這家公司主營的是過濾器材。
“當時,除了普通操作員,原公司讓每個加盟的技術人員都簽訂了這樣的競業協議。現在我覺得他們是在夸大競業限制的范圍,如果兩年內我很多公司都不能去,而僅僅就憑他們給我的每月3000元的補償金,那我的房貸、車貸又該怎么辦?”小杰有些激動。
昨天,由于被告律師的反訴,且需要重新提交反訴申請,原告也需要答辯期準備,法庭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最近這段時間,濱江法院已經連續接到4起同樣的競業限制糾紛案子,將陸續開庭審理。“濱江高新企業比較多,近幾年這樣的案子明顯多了!狈ㄔ汗ぷ魅藛T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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