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但是,這一做法在新法實施后將不再好使。 首先,勞動法規《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提供的條件比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法規《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兩年后,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么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與勞動者分道揚鑣;要么選擇續簽勞動合同;選擇分道揚鑣,可能會使自己培養的員工流失,等于為他人做嫁衣;選擇續簽,可能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由此可見,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是極不利的。新法實施后,企業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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